1.租赁合同的形式与内容:
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,未采用书面形式的,视为不定期租赁。租赁合同内容应包括租赁物名称、数量、用途、租赁期限、租金等条款,且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,超过部分无效。
2. 违约金的约定:
租房合同中可约定违约金数额和支付方式,但约定不能过高或过低。若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,可请求增加;过分高于实际损失,可请求适当减少。
3. 租赁物维修责任:
一般情况下,出租人负有维修租赁物的义务。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,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,承租人可自行维修,费用由出租人负担。但因承租人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,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。
4. 合同解除的特定情形: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,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,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,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。
5. 租客的隐私权保护:
房东虽拥有房屋所有权,但租客享有使用权。房东未经租客同意,不得擅自进入房屋,否则涉嫌侵犯隐私权。